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erjian2023-0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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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国拨资金项目管理流程

国拨资金项目管理流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设立和管理。除每年申报和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点、一般、青年)外,还设立了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以下管理流程仅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青年)项目:

一、申报

每年12月,国家社科规划办发布项目申报公告。1-3月为申报论证时间。

具体申报事宜和形式审查,见社科处发布的通知。

二、立项

通过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国家社科规划办一般会在每年6月份公布立项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及《项目回执》。项目负责人须按批准经费填写《项目回执》,编制开支计划。

国家社科规划办下达经费给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项目开题报告》,社科处和财务处开立经费卡。

三、经费使用须知

日前,国家社科规划办出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并对有关具体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社科规划办通字[2007]8号)。为更好地执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07年起,国家社科基金新立项项目须按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制定详尽的经费预算,经费报销将严格按照预算进行。项目经费预算及课题组成员名单由社科处盖章后,粘贴在经费本上。2007年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参照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其他开支。

(三)项目经费开支科目具体规定如下:

1、资料费:研究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等费用。其中,资料录入费和翻译费属劳务性开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印领表的形式(开支内容填:录入费或翻译费)按规定计算纳税后支取,支付给提供录入或翻译服务的非课题组成员或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但应从严控制此项开支。

2、数据采集费:研究过程中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这类开支,若没有正式发票,要事先有预算,填写印领表(开支内容按以上科目填写),按规定计算纳税并把开支的用途及相关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社科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3、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餐费的开支。出差期间发生招待费,报销时剔除相应的伙食补助。

汽油费、出租汽车费(市内交通费)报销,应按预算进行,并事先向社科处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和汽油费、出租汽车费等的预算,经社科处批准后,方可在差旅费科目中报销。

4、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的小型会议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场租费等。由外单位(旅行社、酒店等)承办的会议报社科处审批。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赴境外及国外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此项费用要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在使用前办理报批手续(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审批手续不完善的不予报销。

6、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的费用。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7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此项费用,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列示,报销时用印领表(开支内容填写: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只支付给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开支劳务费,须按预算执行,填写印领表(开支内容填写:劳务费),并报送劳务开支的相关书面说明,社科处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销。8

9、印刷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支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由学校按规定的比例提取。

11、其他开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开支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开支的支出范围大概有:单独的餐费、电话(手机)费、上网费、出版补助、中期成果的论文版面费、办公用品费等。

单独的餐费:餐费报销原则上要与会议费或差旅费一起报销,一般不能单独报销;如需单独报销,则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向社科处提交书面报告,讲明情况,经社科处批准后,方可报销。社科处对单独报销的餐费将严格控制比例。

电话(手机)费和上网费可从实际情况开支,社科处将控制报销额度。

(四)成果鉴定的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五)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应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项目支出预算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社科处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2(七)为加强经费报销审核,项目负责人在经费报销时须填写《中山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报销单据汇总表》(可在社科处主页/下载空间/国家规划办表格/ 下载),并附相关的单据(有关项目开支还需附有关的书面报告),报社科处审批后,方可报销。(八)项目申请鉴定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审批书》的“经费决算表”,应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并附上财务管理系统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帐。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账的预留经费)要另外详细写明用途。(在结项之日起一年半内,净结余经费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将被退回全国社科规划办。九)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包括出版补助)不能长期挂账。(十)鉴于目前国家社科基金经费开支不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进度实施项目经费开支,不要出现项目经费大量剩余、集中报销等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情况。(十一)此办法在正式公布之日始正式实施,原有报销办法同时作废。

请遵照执行。

四、年度检查

根据规定,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在立项后一年均要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年度检查表》。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则根据国家规划办通知开展年度检查。

五、项目变更

若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有以下变更的,则需填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填写变更详细理由,报送学校社科处,并由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实行变更:

1、申请项目延期。若为第一次申请延期,且申请延期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审批;若为第二次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时间在一年之上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审批。

2、变更成果形式、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或项目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申请撤项或中止,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审批。

3、若要使用此经费出国或出境,均要事先有预算,并提出申请,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审批。

4、变更课题组成员的,由广东省哲学社会规划办审批。

若同时申请两项以上内容变更,请分别填写《变更表》。

六、结项须知

1、凡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点、一般、青年和委托项目等)结项的,必须填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审批书一式3份、成果简介一式2份、最终结项成果一式5份。

2、审批书的填报请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根据表中内容如实填写。

⑴.请在第一页的《声明》栏中签名和时间。

⑵.《课题组的主要阶段性成果》一栏中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课题研究期间内发表的成果;以论文形式作为最终结项成果的论文,不能作为阶段性成果。

⑶.《项目最终成果简介》须按照表中“主要内容与要求提示”的要求撰写,同时另外用A4纸打印一式4份,不必与审批书一起装订。

⑷.在《经费决算表》中,请各项目负责人进入财务处的经费系统,打印经费开支明细帐,明细帐夹在经费决算表中。并请根据最新的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使用的要求,把细目汇总填入经费决算表的相应栏目中。

“户名、帐号、开户行”的内容不必填写,由社科处统一填写。

⑸.审批书不必装订,用燕尾夹夹紧即可。

3、项目的最终成果要求:

⑴.以“论文(集)”形式结项的,论文可以不正式发表、也可以正式发表;填写在阶段性成果一栏中的论文,原则上不能作为结项成果使用。

⑵.以“调研报告”或“著作”形式结项的,必须是打印稿,可以简易装订;

结项成果中不能出现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只可在成果的封面打印结项成果的名称。论文(集)形式结项的已发表论文,也需要匿名(不得出现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请自行涂掉相关信息。

⑶.以论文结项的成果,必须在显要位置注明基金资助的字样,否则不能作为结项成果;发表的论文内容与研究项目的内容不一致的,也不能作为结项成果。

4、国家社科规划办加强对结项成果质量的管理,将根据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分为以下鉴定等级:优秀;良好(附专家鉴定意见,并要求出版前修改);合格(根据专家意见,需返回进一步修改);不合格。因此,请各项目负责人把好项目结项关,按时按质(符合原申请书的研究内容、成果形式,不能不报变更自行变更,改变研究内容),作好结项准备。

5、国家社科基金最终成果如是著作,须先鉴定后才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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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名义出版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研国家级项目的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

(2)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标注日期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的,或在3月15日前已向我办提交结项材料的,可以申请本年度项目。后者具体日期以各地社科管理部门寄出结项材料时间或在国家社科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中审核提交的时间为准)。

(3)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选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4)申请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同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5)不得通过变换责任单位回避前述(1)—(4)条款规定,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6)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

(7)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须在《申请书》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须提交学位论文(出站报告)原件。

(8)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9)凡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法律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第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第七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八条 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委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4)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第九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社科司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博士学科点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未完成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的经费资助;《申请评审书》必须填写B表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第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委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等系统》(以下简称《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及软盘;

2.报送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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