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基金(成都社保基金6210是什么档次)

erjian2023-02-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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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2022

法律解析:

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 成都 社保 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是什么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都市社保一次性补缴的流程 首先,补交社保要到本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交。申请补交以后,要准备好相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包括:职工本人档案或合同书,录用审批表,或者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材料等。最后带上 身份证 ,到当地社保局填写相关表格即可。 二、成都社保如何参保 (一)单位参保登记 参保条件 从2007年7月1日起,新参保用人单位,在 营业执照 上的住所(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材料 企业携带营业执照正本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由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及管理岗位审核单位申报资料 2、录入单位基本信息 3、生成单位编号 4、分配工作组 5、告知单位人员参保办理程序 6、签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及申报资料复印件,并存档。 办理时限:每月5日-25日之间到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二)个人参保登记 办理条件 参保企业新招用人员 办理材料 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选择原综保本市 户籍 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缴费类别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即 户口 本); 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 护照 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台港澳人员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 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办理流程: 参保企业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并加盖公章后,交由企业基本保险征集岗位审核报表,录入参保人员基础资料信息,打印新增人员社保缴费现金单据或银行托收通知书,签收《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存档。 网上经办:单位网上申报后,企业基本保险征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生成缴费单。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25日之间到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三、成都社保怎么转移 办理条件 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之日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并转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2、办理转移时,单位需清欠,在无任何欠费情况下才可办理。 办理材料 1、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转改制的文件或职能移交的有关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3、《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办理流程 单位填表申请办理成建制转移,由工作人员初审、复核,报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养老待遇核定处、退休人员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等相关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出业务。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社保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依据: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参考来源: id=68051amp;amp;tn=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mp;lt;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amp;gt;的通知》(成府发[2009]58号) 参考来源: id=14263amp;amp;tn=6

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监督查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权划分)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卫生、食药监、民政、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医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二)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五)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七)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八)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调查措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调查、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第六条 (调查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行政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工作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查明事实进行鉴定、审计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第九条 (经办机构处理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对拒绝接受稽核或者不配合稽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结果,可以作出暂停、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相关费用的决定,并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责令其退回已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经依法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补发、补支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相关费用手续。第十条 (权利救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单位或个人要求听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暂停、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相关费用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查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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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权划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稽核,核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公安、工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二)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三)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六)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

(九)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调查职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调查、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第六条 (调查方式和回避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行政处理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需改正而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工作时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查明事实进行鉴定、审计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第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处理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结果,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作出暂停、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相关费用的决定,并责令退还被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依法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相关费用。

成都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021

法律分析:成都社保缴纳基数:1.养老保险:2697元;2.医疗保险:3236元;3.大病医疗保险:3236元;4.生育保险:3236元;5.失业保险:3236元;6.工伤保险:32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保一般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成都社保8个档次

社保8个档次: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5%、60%、80%、100%、150%、200%、250%、300%这8个档次来核定。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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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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