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架构设计(基金架构设计合理)

erjian2023-0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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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中的lp gp是什么意思

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扩展资料:

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分析方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1)P/E法(市盈率法):市盈率法是比较常见对目标企业的的估值方法,计算公式通常为:公司价值=估计市盈率×未来一年利润

(2)P/B法(市净率法):市净率法的计算公式为:公司价值=估计市净率×净资产

(3)P/S法(市销率法):市销率法的计算公式为:公司价值=估计市销率×销售收入

(4)PEG法(修正市盈率法):修正市盈率法的计算公式为:PEG=P/E/企业年盈利增长率

(5)DCF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的计算公式为:公司价值=Σ[FCFt/(1+r)t]+V/(1+r)T

其中:FCFt为预期的第t期自由现金流,r为贴现率,t为收益年限,V为期末自由现金流量/折现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GP (普通合伙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投资

求教:房地产基金的交易架构分哪些模式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是在2002年7月信托业重新开展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此前,信托业经过多次大规模调整一直处于业务匮乏的困境。而此时房地产市场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自有资金都较少,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状态。而信托制度灵活性以及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金融创新,使其成为最佳融资方式之一。

两者结合,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信托业借势发展壮大,分享房地产业较高的行业利润;另一方面,房企通过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并且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

自2002年开始的十四年间,房地产信托共经历了2003年和2008年两次黄金发展期。

据统计,2003年全年约有70亿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信托产品也正式走入投资者视线,并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因为,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

比如:

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2、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3、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的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5、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这些措施使得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提高。不得不转向信托公司融资。由此房地产信托迎来第一个黄金发展期。

而自2007年3月央行首次加息,到12月央行连续加息六次,同时银监会出台了九条新规,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地产企业又陷入融资困境。房地产信托产品再次迎来发行高峰。

此后,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房地产信托一路升温。

房地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明显特征,它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很强,是关系国计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它又是一个资本密集性的产业,其发展与金融业的支持密不可分,两个行业互相影响、互为依托。同时,房地产行业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对其又爱又恨,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也注定了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较为明显。

所以现在信托公司业务方向主要有几大块:

一、机会性抓取一线城市住宅地产项目,特别是中小开发商因资本实力不济退出市场带来的机会。

二、结合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当介入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办公楼项目。办公楼市场与住宅市场发展规律不完全相同,而且具有基础资产确定、现金流稳定和可测量等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资产。

三、参与设立房地产并购基金。目前中国房地产业整体景气度下行,结构性库存高企,行业内普遍存在高杠杆问题,加之竞争加剧,优胜劣汰、行业整合和集中度提升将成为趋势,未来数年行业内蕴含大量并购机会。一方面信托公司可考虑与一线开发商、保险公司等合作设立机会性并购基金,在提供标的项目和并购融资方面发挥作用。另外也可与保险公司、国内外领先地产基金等长期资本合作,成立跨周期并购基金。

四、关注一线城市、重点二线城市中心老旧建筑改造项目。在成熟市场,通过整体收购、改造升级城市中心老旧建筑,并通过租赁、出售或者其他资本化运作方式实现获利退出是成熟的地产操作模式。目前中国的一二线城市也积存了大量的老旧建筑,如何盘活这块存量,考验着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整体运营及资本运作能力。目前不少外资基金和一些国内资本已经开始进入该领域。

五、战略性关注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体现消费升级和大健康领域的业务机会。

房地产信托具有非常市场化的定价模式,对于项目风险、市场流动性等诸多因素都能够反映其中,不过总体看,由于信托承接的房地产项目相对银行风险稍大,因而整体融资成本比较高,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率也高,信托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在2-3%,以及其他费用,整体融资成本相比于其他类型信托也是要稍微高一些,具体定价根据融资方信用水平而有所不同。

房地产信托运作的几大模式

1、房地产债权信托

房地产债权信托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贷款信托,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类信托业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房企发放贷款信托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

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成:

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

二级:

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关注点是信托到期本息回收问题,因而需要关注融资方偿债能力、融资项目可行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以及变现性等方面,通常设置抵质押、资金账户监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责任、本金分期归集计划等风险控制措施。(市面上绝大多数房地产信托属于此类型,信托公司直接以贷款的形式借给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债权信托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也是与现行法律衔接最好、最常用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不过,房地产债权信托对于放款条件要求较高,部分未达到要求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而且该类信托业务模式将提升房企财务杠杆,将压缩其后续融资空间。

2、房地产股权信托

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股权信托主要是指信托资金用于获得房地产企业股权从而为其提供开发建设资金的一类信托业务。

股权获得方式:

受让原有股东股份

增资

出资新设项目公司

与债权信托相比,房地产股权信托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合规要求,因而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拿地、四证不全时期的融资需求,股权融资也有利于美化房企财务报表,部分情况是作为过桥资金,待四证齐全后向银行申请开发贷,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很多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附有回购协议的,实际上是假股真债;还存在部分股权投资信托仅以少部分资金获得房企股权,其余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这实际上既降低了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也有效绕靠看房地产贷款信托的监管要求。

房地产股权信托重点关注最终能否到期退出,对于负有回购协议的,这就需要关注回购人是否能够履行回购义务。同时,由于参股房企,信托公司也需要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这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从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手段,第一一般采用采用结构化设计,通过次级受益权部分提升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除已拥有股份的剩余股份提供质押,从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运作;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掌握财务、公章等各类印章和网银密钥,部分情况下还将聘请外部公司监督融资项目建设;融资项目抵押等;违约时的资产处置权利等

3、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房地产财产权信托是指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或者以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开展的一类信托业务。

(一)房企作为委托人的财产权信托

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为财产权而设立的信托本质上仍是满足房企项目建设的投融资需求,但是此处房企为委托人,财产权小份额切分,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从而获得开发资金。不过,目前市场的大部分财产权还是会附有回购协议,从而实现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是信托融资的一种交易结构形式变通,或者对现有监管政策的规避。受托信托财产可以是特定资产收益权,诸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建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债权。虽然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已开展多年,但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存在一定争议,该类信托还有待于接受司法审判的检验。

目前房地产财产信托本质还是一种融资工具,而不是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因而其重点还是要看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其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结构基本与房地产债权信托和房地产股权信托相类似。

(二)个人作为委托人的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个人将其所拥有的房产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是以财产管理以及财产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模式。这主要是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此类房地产信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信托、房地产管理信托以及房地产处置信托。

房地产开发信托主要是委托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负责聘任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等事项,待房地产建设成功后,或者通过出租实现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将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过该类业务还主要适用于土地产权私有的欧美等国家。

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有效管理以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方式,所进行的一类业务。此类信托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都较为普遍,在日本个人可设立不动产信托,由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租赁等,从而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在欧美,设立基于房产的信托则可以保障其在死后有序传承给继承人,同时由避免继承人直接获得房产后变卖。

房地产处置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将房产受托给信托公司,尤其帮助通过出售等方式,处置房产,最终将获得现金分配受益人的一类信托业务。

我国尚未开展此类业务,一方面是由于现行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诸多障碍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专业性不高,市场需求不高。但是,从未来发展看,此类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市场空间的。

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各类金融债权,也包括各类不动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就是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一类,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类债券的投资形式,投入在由专业机构管理和全程担保的不动产里,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获得稳定的高效的回报。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分红的形式和投资者分享可预测的、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回报。REITs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兴起,至今欧美及亚洲的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REITs。在美国约有300个REITs,其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近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成功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同于一般的信托产品,REITs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投资期限长,以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资金来源多是公募形式,对投资对象(限制开发项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属于一种大众投资工具,监管严格。每份REITs基金单位都代表对某个物业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有固定资产作后盾,因而也较容易用于质押或担保融资,收购物业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REITS也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根据美国、法国等主要国家的监管要求,REITS发行前需要经过监管审批或者报备,一般采用信托制或者公司制实现破产隔离,大部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75%左右的资金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房产,每年需要分配大约近90%的收益,一般仅对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征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目前在国内已经重启,并且试点)

5、基金化房地产信托

基金化房地产信托目前市场上还有采取多种资金运用方式的,即房地产基金信托,从而提升信托资金运用效率。基金化房地产信托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行业投资,通过运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不良房地产项目重组等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对多个房地产项目进行组合管理的一种信托运作形式,信托公司可以与专业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从而实现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全周期下,房地产项目全方位运作。

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资金,采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等多种运作方,投向多个房地产项目。这种模式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挑选最为合适的房地产项目,从而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报酬水平。当然,此类运作方式对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和房地产运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托公司会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

下面金融狗说一下在项目上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东西?

判断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几大关键指标如下:

是否具备足额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信托融资额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处置时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一般刚性需求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处置);

2.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拥有较强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项目需求仍然较为旺盛(深圳新盘秒杀的情景是很难想象到的),三四线城市的项目最好是位于区域核心地段);

3.开发商的实力与背景如何(衡量房地产开发商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销售量排名,去化率,对于其过往业绩也可以进行考察做一个纵向对比);

4.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发家历程,以及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报道)。

建设银行拟出资设立住房租赁基金,对房产和租房市场有何影响?

就这种存量资产改租房的做法,实际逻辑不难理解。

现在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少了,供给多了,房子不好卖了,要跌价,但不能跌,所以银行出手买一

点,稳住房价,吸引购房者再跟一波低情商事成之后,银行的钱如数奉还,购房者的钱三七分成。

高情商稳住房价就是稳住信心,地方当买方又当卖方,左进右出就把房给卖了。

但现在有个问题是什么呢银行当买方,买谁的? 

这里面会不会出现各种不该买的买,该买的不买的情况呢这里面的价格,如果参照市场价,那卖方卖给谁不是卖,为什么要卖给银行,如果高于市场价,那

银行为什么要套高价买呢。

信息还是要透明一些会好点。

但话又说回来,即使就算这样,我也不觉得这能稳住。

一个是钱不够,300多亿看上去不少,但分一分没多少,提振信心可以,但真让购房者拿出真金白

银跟投,我看也很难做到。 

一、租金的问题,如果目的是为了拿出租赁,那么天然就会冲击租金市场,但现在问题在于,

如果租金再跟着下降,那么房产价格还能稳住嘛 归根到底,房地产还是一个看人口问题。

没有人,就没有需求,没有需求,就维持不动价格。对房地产市场而言,该租赁基金通过并购房企存量资产主要是现金流压力较大的房企存量资

产,帮助问题房企相对平稳地退出市场,将房企风险向整个住房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传导链条斩断。

此外,从新房供给角度来看,这部分供给退出一手房市场,将降低新房供给,有助于在短期内稳定

当地一手房房价,便于其他稳健经营的房企的存量项目顺利退出。但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未来大量

的优质廉价租赁房产入市,将有效压制当地租金价格,也会降低刚需购房需求,反过来对二手房价

格产生压制。所以,从中长期来看,上述区域的房价大概率长期处于低位。

当然,我们要关注区域分化问题。

二、出问题的项目多集中于二三线及以下城市,所以300亿住房租赁

基金也主要对二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影响。

对于需求一直坚挺、房价一直坚挺的一线城市而言,烂尾项目本来就很少,自然也不受住房租赁基

金的影响。

未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分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不同区域的地产项目保值增值效果将有很大的差

异。

大概率会成为托市的手段,

托市也不要紧,但千万别拿储户的真金白银去接盘,

比如购买本行有贷款的楼盘,不用计提坏账,还能增加拨备覆盖率,银行的指标更好看了,

再搞点骚操作,比如

租赁基金的底层资产虽然是固定资产,但不折旧,反而按可出售金融资产算估值。而供给长期不足,住房金融有不断的在利率低的环境下,借钱成本低廉!

三、甚至贷款的灵活程度让人

发指,所以这就造成了居民不断加杠杆的诱因,而房地产税收又是重交易轻保有的环境,嘴上说的

是抑制炒房。但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地产,而住房保障制度是租金低廉,但是供给是完全

跟不上的,住房租赁口径就仅仅为公房为辅,个人出租为主的形式。基金管钱没问题,投资也没问题,但改造这件事干不了,谁来干,谁来把存量资产改造成可

租赁的住房,基金的架构设计根本就没有这种功能和能力。改造完之后谁来运营,基金也根本没有

这种功能和能力。

应该说,相较于其他银行,建行起码是已经在尝试深入房产租赁这个市场了,他们确实进入了租房

产业链,而不是仅仅在金融端提供支持。

而且由于背后的银行板块支持,所以他们在房源、资金等方面比传统的租房平台具有优势。

包括这次的300 亿住房租赁基金也是如此。

房源是所有租房平台绕不过去的坎。

拿不到稳定低价的房源,你就做不下去,最后只能变成拆东墙补西墙,击鼓传花。

四、直到跑路走人异

地鸡毛。

而建银就不太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但是,相较于其他专业的租房平台,他们在房子的运营管理方面仍有很大欠缺。

给我的感觉的是,他们依然是在玩金融,只不过是套了一层租赁的皮肤。

当然这不怪建行,毕竟他们最熟悉的领域就是这块。

说白了,租房市场是个投入大、细节多、回报慢的行业,对日常运营管理和资金投入都有很高的要

求。

而搞租赁的,不太会搞金融;

搞金融的,不太会搞租赁。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各地保交楼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资金压力,目前看专项借款能

用的范围相对有限,主要用于资金能够平衡的优质项目。不过,专项借款的落地释放了积极信号,

将促使各地加快政策落地速度,后续有关部门应发挥合力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规模,保障项目复工

复产,及时交付。

对于本次投资对建行的影响。

公告称,通过出资设立基金,深入推进住房租赁战略实施,以市场

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收购房企存量资产,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助力探索房地产发展新模

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建行将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推动住房金融业务向覆盖租购

两端、服务存量转型升级的模式发展,形成集股权投资、资产并购、信贷支持、租赁运营、REITs发

行等为一体的全方位住房金融服务体系,持续巩固建行在住房金融领域的差异化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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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有什么原则吗?

我觉得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可以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去区分。效率,根据个人的资源、做事效率去合理分配股权,资源互补、优劣互补,取长补短。需要有个老大能在任何事情上做出快速的决策。股权结构的搭建要遵循以下4个原则:

第一:控制权。核心创始人要拥有足够控制公司的股权。如果核心创始人股份过少或稀释过快,都会导致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避免均等。避免55开,或者333之类的,这种结构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时期,比如重大变革、接班人危机等等利益关头,表面的和平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飞烟灭”。

第三:预留一部分股权。任何一个创业公司都需要大量人才,要人才只通过发工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重的负担,这个时候股权就是最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因为这部分股权可以用作股权激励。

第四:有利于资本运作。这个主要涉及两个层面:融资和挂牌,股权结构要清晰合理,不能留下过多法律隐患,比如股权代持问题。

公司股权架构更多的情况。我推荐到明德咨询一下。明德天盛旗下的明德正源股权投资基金依托明德生态圈,已经投资及锁定多个优质并高成长的项目,目前明德天盛正在计划筹备新的基金,以满足众多优质项目的投资需求。

【如果你还有有关公司股权架构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一图掌握私募股权投资的8种架构设计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投资圈那些事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的8种架构设计。分别为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信托、母基金FOF、信托+有限合伙、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

以上8种架构均是基于PE最基本的三种组织形式所设计:

1、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基金的特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可以上市;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重征税。

2、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特点: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LP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GP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每年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费;LP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同时享有知情权、咨询权等。

3、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特点: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排排网: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图1: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图2: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做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但契约型私募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业务中,需要通过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实现。

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

图3: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对比常见的资管计划,相对于信托来说契约型私募的投资人数占有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相对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亦存在三个明显劣势,首先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做股权登记;其次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直接放贷款;最后由于相关资格并未放开,无法做ABS管理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及运作架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主体;

●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合同也可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销售,或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销售;

● 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包括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此类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二、契约型私募设立发行流程

(1)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流程

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图4: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 基金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在收齐登记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 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协议(如设托管)等基金业务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备案完毕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并开始产品运作。

(2)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设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托管人的选择或相关工作,以保证后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图5: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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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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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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