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约是多少亿元)

erjian2022-06-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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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三峡工程总共投入了多少资金?

三峡工程计划总投资900.9亿元,预计动态总投资达2039亿元。1993年三峡工程正式动工后,前期由于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其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注入的资本金、国内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2003年三峡左岸首批机组投产发电后,三峡工程进入边投入、边产出阶段。

三峡工程2009年将如期全面竣工。

扩展资料

三峡工程所需投资,静态(按1993年5月末不变价)900.9亿元人民币,(其中:枢纽工程500.9亿元,库区移民工程400亿元)。动态(预测物价、利息变动等因素)为2039亿元。一期工程(大江截流前)约需195亿元;二期工程(首批机组开始发电)需340亿元;三期工程(全部机组投入运行)约需350亿元;库区移民的收尾项目约需69亿元。考虑物价上涨和贷款利息,工程的最终投资总额预计在2000亿元左右。其中800亿元靠施工期间发电收入补充。

建设资金分三个阶段:1、纯投入阶段,第1年至第11年(1993—2003年)。2、投入—产出阶段,2003年首批机组发电后开始有资金收入,至第13年(2005年),当年发电收入加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葛洲坝电厂利润收入,与当年资金需求达到平衡,该年为资金平衡年。3、产出—还贷阶段。三峡工程从第14年(2006年)起工程出现资金盈余,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据初步测算,2010年以后,可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其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中国国内,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融集资金来解决。

中国政府在资金筹措方面出台了三项扶持政策。一是将葛洲坝发电厂划归三峡工程业主──中国长江三陕工程开发总公司,其发电利润用于三陕工程建设,此外,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增加的收入也用于三陕工程建设。二是在全国范围内,按不同地区、不同标准,通过对用户用电适当加价的办法,征收三陕工程建设基金。以上两项在三峡工程建设期内可筹集资金约1100亿元人民币,占三峡工程总投资的50%以上。三是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已承诺在1994年至2003年每年向三陕工程贷款30亿元,共计3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政策可为三陕工程筹集建设基金1400多亿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70%。这是三峡工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对整个工程建设起着重要的资金支撑作用。

除此之外,三峡工程从2003年起,机组相继投产,从而能从售电中为三峡工程增加新的资金来源。其余少量资金拟从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不足部分,拟通过出口信贷和发债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解决。

1997年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批准三峡债券发行计划。同年2月,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在国内首次发行三峡工程债券,发债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什么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简称三峡基金)为中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就是指一般老百姓不知道、不注意的暗藏在电费之中(每度电7厘至1.5分)向国民征收的一种特别税——三峡建设基金。

而为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向国民征收特别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仅见。

1996年,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十六个省、直辖市居民上缴的三峡基金上调为每千瓦时七厘钱;1997年,江苏、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当时的每千瓦时7厘提高到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的三峡基金征收标准提高到1.3分,四川省和重庆市加征3厘钱;2002年,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基金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98分、1.12分、1.24分……

“关于三峡工程纳税人缴费回报利率“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法,三峡工程建设完工,就将停止征收三峡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总公司)筹集的用于三峡工程的各种资金。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三峡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包括三峡总公司、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简称移民开发局)及地方移民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电网建设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合同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三峡工程的其他设计单位、交通部三峡工程航运指挥部,以及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含国内其他承包商)、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生产制造厂家。第二章 三峡总公司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三峡总公司是三峡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三峡工程的资金筹集、工程建设和投产后的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峡总公司应根据国家审定的概算,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投资控制和管理,并严格规范内部资金的使用行为。第六条 三峡总公司每年应按期向国家报送下一年度三峡工程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年度资金计划。除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外,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筹措和合理调度资金。第七条 三峡总公司对其它单位使用的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要按计划、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无故拖延。库区移民经费,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依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勘测设计费和“通航三项费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对工程进度款、科研费、监理费、物资和设备购置费等,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并结合工作进度拨付资金。第八条 三峡总公司要加强内部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竞争机制。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价款结算、费用、设备和物资、价差和投资节余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三峡总公司内部成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确实不能实行自收自支的差额或全额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动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三峡总公司成立的经营性公司,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严格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即《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总公司划清界线,实行财务脱钩。第十条 国家计划安排的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是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三峡总公司应与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严格履行借款协议,并执行相关银行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库淹没补偿费的管理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简称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开发局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包干、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经费。第十二条 移民开发局每年应按时向国务院三建委、三峡总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库区移民经费计划,并及时申请资金。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拨付进度,减少拨付环节,缩短资金滞留时间,确保各地移民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移民经费。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需调整计划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移民资金当年节余,不得转作他用,只能结转下年使用。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应增加移民补偿经费,纳入计划用于移民项目建设;移民建设单位使用阶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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